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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安置须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日期:2017-09-14

一、办理条件: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户口迁移外地或在外地工作、居住一年以上可申请办理异地安置。

二、办理流程:持医疗证到医保局领取表格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在安置地选择两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在安置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用工单位或居委会盖章(无用工单位的人员到居委会盖章)→医保局审批备案。

三、就诊管理 

(一)门诊

参保人员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之后,门诊费用凭安置地定点零售药店或定点医疗机构的发票从个人账户中下帐,超出个人账户部分不予支付。个人账户下帐手续每人每年最多办理一次,也可以累积几年办一次,办理时需提供本人的异地安置表、医IC卡、身份证、银行账号和医药费发票(姓名相符的正规税务发票),代办人办理还需出示代办人的身份证。

(二)住院

1、异地安置人员在选择的定点医院住院,必须在住院三天之内电话通知市医保局(0711-3252845),并告之住院病种、住院医院、科室、床号、主治医生姓名及联系电话,以便核查,否则,医保局有权拒付相关费用。

2、异地安置人员在选择的定点医院住院时间超过15天或住院总费用超过5000元,必须电话通知医保局,并告之主要用药、主要检查、主要治疗,结帐时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到非个人所选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必须由所选安置地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报销时参照转诊政策报销。

4、异地安置人在异地住院,出院后一个月内携以下资料:①住院病历(病历首页、出院小结、长期医嘱、临时医嘱),以上资料须是原件或加盖医院公章的复印件;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③费用总清单原件;④患者本人银行号(活期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不是本人的帐号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代办人与患者的关系证明,银行帐号须注明开户人姓名和开户行名称,开户行首选市内银行,省外的不受理;⑤患者本人身份证和医疗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代办人办理还需出示代办人的身份证。

5、安置在省内,个人首付10%后参照市内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安置在省外,个人首付20%后参照市内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6、住院费用经有关科室审核 ,20个工作日(双休日和节假日除外)完成费用的拨付。

①附件:鄂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申请审批表
附件:

·异地安置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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