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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办法及定点零售药店评估标准

信息来源: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日期:2017-05-10

鄂州市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

评估办法

 

各申报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9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6]7号)、《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鄂州人社发[2016]52号)文件精神,按照“公正、公开、规范、可监督”原则,对申报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单位进行评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材料受理

各申报单位可自行到市医保局网站下载《鄂州市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登记表》、《诚信承诺书》和相关文件,根据要求据实填写和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市医保局每年3月集中受理零售药店、9月集中受理医疗机构申报资料。

各申报单位应保证所提交的申报资料完整真实有效。凡提供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申报资料,从查实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医保定点申报。已签订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的,立即终止医保服务协议。

二、评估工作安排

评估时间为2个月(零售药店为当年4-5月,医疗机构为当年10-11月),需要延长评估时间的,最多延长不超过1个月。

市医保局负责组织并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聘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物价局等部门相关专业人员参加评估,通过集中审阅申报资料、现场考察打分等方式进行逐一核实、评估,初步确定评估结果。

三、评估结果公布

初步评估结果由市医保局在其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为7日。

公示期间有实名举报的,市医保局应在一个月内组织相关评估单位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并予以书面答复;公示期间申报单位对评估结果提出申诉的,市医保局应在一个月内组织相关评估单位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并将最终评估结果书面答复申报单位。

四、服务协议签订

公示期满后,评估通过的医药机构须在15日内完成与市医保局的协议谈判工作和签订《鄂州市定点医药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逾期不签订相关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鄂州市医药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登记表

     

 

                            鄂州市医疗保险局

                                2016年10月10日

 

 

定点零售药店评估标准
项目 评估内容
一、依法执业(总分20分) 1、零售药店取得相关执业证书
2、对医保管理、药品安全、员工培训、网络维护、财务管理等岗位人员定期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药品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内容的培训
3、具备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
二、基础管理(总分60分) 1、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城区经营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乡镇经营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
2、严格遵守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规定,不摆放、销售生活用品、食品等不在个人帐户使用范围的物品
3、目录内药品备药率不低于50%
4、设立政策宣传栏、公示栏、结算窗口,公布咨询投诉电话
5、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三、信息管理(总分20分) 1、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健全,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能符合医保结算管理工作需要
2、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运行稳定、安全,建立完善的计算机购销存管理系统,能够与“金保工程”实现信息共享
1、《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缺少一项
五、一票否决 2、没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3、当年因违反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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