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医保重复交费》的回复

信息来源: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日期:2022-06-09
来信日期:2022年6月1日  回复日期:2022年6月9日 

万**  1530****832

    留言内容:您好:本人于2o21年12月交了居民医保32o元,2o22年元月单位为本人交了职工医保,今天(6月1日)去市民中心退居民医保,被告之已过退保期限(5月31日),由于疫情和不知退保有期限之原因,错过退保期限,请宽限处理,谢谢。
   
回复内容,尊敬的参保人:

万子霞先生:

您反映“本人于2021年12月交了居民医保320元,2022年元月单位为本人交了职工医保,今天(6月1日)去市民中心退居民医保,被告之已过退保期限(5月31日),由于疫情和不知退保有期限之原因,错过退保期限,请宽限处理”,我单位于2022年6月8日受理,现将有关医保政策告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您于2021年12月缴纳了我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2022年2月24日鄂州市宝磊工贸有限公司为您缴纳了2022年1-2月的职工医疗保险费(1月份的医保费为补收)。

二、政策依据

《国家医保局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医保办函[2021]11号)文件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参保人缴纳居民医保费后,未进入待遇享受期前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其他统筹地区参加居民医保的,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暂停居民医保关系的,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鄂州政办电[2021]9号)文件第二点第五条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2022年元月1日)前,发生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参军、出国定居、死亡、操作误缴等情形,参保人员可直接向税务部门提出退费申请,由医保部门办理退费。全市办理城乡居民医保退费手续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31日”。

2022年度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是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您是在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后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故不符合退费条件,个人缴纳的居民医保费不再退回。按我市规定,符合退费条件也必须于2022年5月31日前办理退费手续。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也希望我们的解释说明能令您满意。

 

 

                        鄂州市医疗保障

                               2022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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