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
您的《关于放疗门诊报销问题》信访件已收悉,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您的女儿胡**(420703*****0104)是我市葛店开发区葛店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2021年10月1日开始享受门诊重症慢性病“癌症”待遇。胡**2020年8月在北京确诊为生殖细胞瘤,以后一直在北京治疗,马上要放疗了,放疗费用较高,您咨询这种情况放疗能否报销,报销比例是多少。
二、回复意见
胡**后续在北京放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我市医保政策享受以下报销待遇:
1、住院费用医保报销待遇。按《鄂州市分级诊疗制度实施工作方案(试行)》(鄂州卫生计生发﹝2015﹞49号),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转外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扣除转诊先自付费用及住院起付费用(首次1200元)后,剩余部分甲类费用按60%比例,乙类费用按45%比例,在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即时报销。住院前,你应先到鄂州市中心医院确认是否符合建议转诊条件,能否办理建议转诊,到市医保中心备案,转诊先自付比例为20%;如不符合办理建议转诊条件,也可电话联系027-12345办理自行转诊,转诊先自付比例为40%。
2、门诊重症慢行病待遇。胡依蓓已通过重症慢性病“癌症”评审,自2021年10月13日起,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与重症慢性病直接相关的治疗、检查、用药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40%报销,一个年度最高可报销5000元。如果您在北京的门诊发生放疗费用,可先自费,然后凭发票、处方、相关病历到葛店卫生院申报。
3、特殊药品待遇。如果您使用了“靶向药”,可先自费,然后凭《特殊药品使用登记表》、处方、发票到我中心申请报销。
感谢您对我市医保工作的支持,希望我们的回复能够让您满意,我们将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简化服务程序、提升服务效能,为全市参保群众提供更加方便、高效地医疗保障服务。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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