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日期:2023年3月2日 回复日期:2023年3月7日
杨* 133*****293
杨先生:
您向局长信箱反映的问题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反映的问题
您配偶目前怀孕2个多月,询问“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生育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的申请条件和待遇标准。
二、回复意见
按我市生育保险政策,单位已为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职工生育时可享受以下待遇:1、生育医疗费待遇,顺产3300元(含产前检查费300元)、难产3800元(含产前检查费300元);2、生育津贴待遇,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除以30为每日计发标准,顺产按128天发放津贴,难产按143天发放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津贴。
职工在市内定点医院生育的,出院结算时生育医疗费在医院直接报销,生育津贴施行免申即享,由鄂州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在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后5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到用人单位对公账号。
职工在市外生育的,凭①住院发票原件、出院小结(盖医院公章)、费用总清单(盖医院公章);②身份证复印件;③单位对公银行账号(盖单位公章)到鄂州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一楼窗口申报。
感谢您对我市生育保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希望我们的答复能够让您满意,我们将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简化服务程序、提升服务效能,为全市参保群众提供更加方便、高效的服务。
特此回复。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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