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徐先生:
您向局长信箱反映的问题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您反映的问题
您反映您是梁子湖区公职人员,您妻子是武汉市的合同工,都买了生育险。二胎预计是剖腹产。报销生育津贴需要哪些资料?报销流程是怎样?(我妻子单位有关津贴不准备给她们)
二、相关政策及处理意见
根据《湖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19]42号)及《关于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鄂州医保发 [2019]49号)等文件规定,男职工只有在配偶未就业的情况下,才能通过生育保险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无生育津贴待遇。您的配偶在武汉有正式工作,因此您不符合生育保险报销条件。生育产生的医疗费用可通过您配偶的生育保险在武汉申报,生育津贴是给用人单位发放员工休产假期间工资,用人单位发放了员工产假期间工资,津贴归用人单位。
特此回复。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9日
网站地图 备案号:鄂ICP备05017375号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14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207000057 主办单位: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医保经办机构:鄂州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27-60876706 地址:鄂州市滨湖南路105号 网站联系人:秦剑激 联系电话:027-60876706 点击总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