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
您好!您反映的想知道工伤待遇三个一次性补偿标准已收悉,经与您电话联系沟通,得知您的情况后,现将相关待遇标准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根据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伤职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九级伤残为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九级伤残为12个月。
特此回复。
鄂州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工伤生育保险科
2021年3月10日
网站地图 备案号:鄂ICP备05017375号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14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207000057 主办单位: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医保经办机构:鄂州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27-60876706 地址:鄂州市滨湖南路105号 网站联系人:秦剑激 联系电话:027-60876706 点击总量: |